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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1999-05-03 来源:光明日报 计金标 任中婴 我有话说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仅仅只是个时间问题。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根本宗旨是建立一个开放的、有秩序的国际贸易体系,一旦加入世贸组织,在关税及对货物、劳务、国外投资等的税收待遇问题上,必须遵循其相关的原则规定。那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税收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将直接影响关税总水平,影响进口商品价格水平,从而刺激进口商品消费,在某些行业影响本国的国内生产。

近几年,我国关税平均税率水平逐年降低,1992年底从42.5%降至39.9%,1993年至1995年继续降低,1996年4月又从35.9%降至23%,并计划在2000年之前降至15%,但即使15%的关税税率水平与世界平均关税水平相比仍偏高,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仍是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关税下降在相当程度上将降低进口商品的价格,尤其是原来高关税进口商品的价格,这些产品正是过去我们认为应当适当限制消费的产品,降低关税的结果将会扩大进口产品的内需,这是贸易自由化的必然结果。这种影响既能刺激国内相同行业奋起竞争,也能在短期内使国内有些行业陷入困境。

应当说这种影响的范围取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与主要国家的谈判结果。当然利用幼稚产业保护等条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利影响。不过总的方向是国内消费者将用相对便宜的价格享受到国际名牌产品。

影响之二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调整国内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合理处理对外资企业的优惠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石,是世界各国在经贸交往中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和准则,如果说一国加入世贸组织会对其国内经济政策产生影响的话,最主要的就是因实施国民待遇所产生的相应问题。国民待遇指在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缔约国间,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应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以在权利、内容方面提供互惠为条件。税收国民待遇要求对进口产品在国内税收上应不高于、在优惠待遇上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的要求,即对进口的产品除征收关税外,其他一切国内税费都应是一致的。根据这个要求,我国现行税制在有些方面已经做到,有些则要进一步改革。主要表现在:

1、从1994年起在货物贸易领域,内外资企业已经统一适用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我国已取消和规范了大部分减免税政策,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中国实际情况,只保留了少部分减免税规定。但我国的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长期以来与关税同步减免。这种因征收方式不同而引起的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增值税税负的差异,是与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相悖的,故应进一步研究改进。

2、在所得税方面,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的做法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支付扣除无差别。因此应该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提取、费用列支标准等、税收优惠等涉及税基调整方法,进一步规范、加快两法合并步伐。

3、关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现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问题。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似乎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使它与国内企业有相同的税负,但实际上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完全的国民待遇,许多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涉外税收优惠。我们要做的不是简单地以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涉外税收优惠,而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整顿,调整优惠的形式、程度和重点,应由以企业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和地区特殊性质为主的优惠模式转变为以产业政策为重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个别区域优惠为辅;税收优惠的方式应由直接优惠转向以加速折旧、费用列支等间接优惠为主。

影响之三是在税负总水平和税制结构方面,为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同时满足经济转轨时期政策财政收入方面的需要,也将有一些结构性调整。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我国政府的财政状况,尤其是中央财政的状况极其困难,此时作为中央税的关税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对财政是严重的挑战。仅从我国现行财政经济状况的实际来看实际税负总水平的降低空间已非常有限。因此由于关税水平下降产生的财政收入缺口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在不断强化税收征管的前提下,进行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也是有必要的,这也许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进行的。如为使国民待遇进一步落实,就需要在税种设计上进行统筹安排,取消一些已经过时的,但因法律程序问题仍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等。同时也要将目前只适用于国内企业的一些税种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如耕地占有税等。

同时在税制体系的总体设计方面也将较多地考虑到国际一般做法,即中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一员的时候,其税制应具有国际可比性,如增值税应进一步完善,要采用国际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所得税的比重会提高,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要加强,税收征管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增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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